Offshore Income
Tax Exemption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简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0报香港利得税时,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收入”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离岸收入”之利得税豁免要求,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Offshore Income
Tax Exemption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Offshore Income
Tax Exemption
只要贵司的业务没有改变,在税务局的惯常做法下,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
若申请成功后,税局会视贵司以后年度都是离岸,会不定时复查,以我们的经验来说,短则两年一次,长则十年以上都没有复查过。
如贵司的业务于某一年度有所变更,只要在核数报告与税表上写清楚,税局就会再次出信询问新业务的离岸性质,相当于需要重新申请离岸豁免。
Offshore Income
Tax Exe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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