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需要按照要求申请核准或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7年年底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需要遵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简而言之,国内企业投资中国大陆以外的公司,包括港澳台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新设立企业或并购企业股权,都需要遵照上述法规执行。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项目类型申请企业 | 投资额<3亿 | 3亿≤投资额<10亿 | 投资额≥10亿 | 敏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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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 | 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 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 不分限额,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 1、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地方企业报省级发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发改委; 3、中央企业直接报国家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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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企业 | 省级发改委备案 | 由省级发改委转报 国家发改委备案 | 由省级发改委转报 国家发改委核准 |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境外投资备案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有关补充材料:
①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合同、协议)
②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或出资决议
③ 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④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⑤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⑥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发改部门、外汇部门
交易方之间
国家或地方发改委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
地方外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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