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VISTA 下,客户可以财产授予者的身份将其在 BVI 公司中的股份转移到信托中。客户可以继续担任 BVI 公司的董事,这样同时可以继续有效地控制公司的业务而不受受托人干预。VISTA 禁止受托人干预 BVI 公司的管理,除了某些预先规定的情况外,这意味着董事对公司资产的管理不受受托人所束缚。如果公司宣布将向信托支付股息,则以财产授予者的意愿书为指导,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分派股息给受益人。
 
由于 BVI 公司中的股份是由受托人持有,因此这些股份在财产授予者死亡后不需要遗嘱认证流程即可转让。
只有 BVI 公司中的股份可以通过 VISTA让受托人持有。但是,位于任何管辖区中的任何资产都可以由 BVI 控股公司拥有,以实现国际资产的集中化。
 
VISTA 的另外一个优势是通过《董事职务规则》”Office of Director Rules”赋予客户决定董事人选的权力,使客户可以决定信托期间相关公司的董事由谁人出委。这可以让客户确定当其不再干涉公司事务时,谁将最终管理该 BVI 公司,这对于确保家族企业的长远未来尤其重要。《董事职务规则》允许客户建立委任、开除和为 BVI 公司的董事提供薪酬的程序,该等程序甚至在其死亡后依然有效。
 
BVI VISTA信托的优势
1、BVIVISTA 信托消除了受托人和经营业务之间的冲突,令公司运作如常
2、资产保障(成立信托后,若委托人破产,可避免债权人的追讨)
3、企业的承继
4、保密(信托契约是非公开文件)
5、非常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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