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下,利润一般产生在境内的运营实体,利润转移的路径通常是:境内运营实体→ WFOE → 中国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是股权上100%受控于中国香港公司,中国香港公司股权上又100%受控于境外控股公司(即上图中的开曼公司)。因此,利润从WFOE到中国香港公司,并进一步从中国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红利分配的形式完成。
 
VIE结构下,由于境内公司与WFOE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是通过VIE协议实现控制的。因此,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利润也是通过VIE协议转移到WFOE,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独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等服务,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咨询服务费;
 
2.在VIE架构下,往往将法律上可以由WFOE持有的IP都转让给WFOE,而后WFOE再许可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
 
WFOE通过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从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的费用往往能占到境内运营实体利润的全部,由此实现利润从境内运营实体到WFOE的转移。
 
在VIE架构搭建过程中,BVI公司、开曼公司,中国香港公司都有着各自的分工与用途,缺一不可。
 
中国香港红筹上市,是大多数国内互联网海外上市企业所推崇的方式,其操作模式一般为:
 
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利用这个离岸公司协议控制(VIE模式)境内公司,以该离岸公司为平台发售优先股或可转股债券给基金或者PE进行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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