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2月刚刚举行的一次欧盟经济与金融事务理事会(“ECOFIN”)会议后,开曼群岛被列入《欧盟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税务不合作名单”)。此文中我们为大家简要分析了欧盟这一举措对于开曼作为常用的离岸基金设立地的潜在影响。
近年来,开曼一直在试图与欧盟合作、并通过了一系列立法措施以被避免列入该税务不合作名单。可能开曼政府在执行必要的投资基金立法方面有所短暂拖延,导致其还是被列入了该税负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欧盟成员国可能会对税务不合作名单所列国家采取一些行政措施,但短期内预计对开曼的影响不大。
基于目前情况,我们如下总结了欧盟本次决定对管理人和开曼基金可能产生的主要影响,以便管理人告知相关投资者。
将开曼群岛列入税务不合作名单是欧盟对其认为在采用国际税收透明度标准、公平征税及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anti-BEPS)措施等方面不合作的国家所采取的行动。
(1) 由于开曼群岛政府继续承诺与欧盟合作,开曼群岛被列入税务不合作名单可能是临时性的。对全球的对冲基金和投资者来说,开曼群岛很可能依旧是个极具吸引力的管辖区。
(2) 管理人和基金应关注开曼群岛政府和欧盟之间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进展,以及欧盟各成员国的反应,但就目前而言:
投资者可以知晓,开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欧盟市场营销方面都未受到实际影响。
管理人应注意,开曼群岛于2020年1月31日通过了投资基金立法,该立法于2020年2月7日生效,此外,开曼群岛政府在过去两年中一直积极配合欧盟的其他要求,并承诺继续与欧盟合作。
开曼群岛政府正在努力争取在2020年10月进行的下一次审查时,将其从税务不合作名单中删除。在税务不合作名单中增加或删除管辖区的先例并不罕见,例如百慕大和巴哈马。
(3) 与此同时,管理人和基金应继续与相关服务机构合作,执行开曼群岛立法及其更新的所有相关规定。
(4) 如果未来引入可能影响开曼基金投资者及基金投资的具体防御措施(可能由欧盟整体或者某个单个欧盟成员国作出),则届时需要详细分析是否有必要改变相关基金的设立地以及管辖法域。虽然将基金转移到其他司法管辖区并非不可能,但鉴于基金的既有状况,这一措施可能弊大于利(除非投资者有迫切需求)。
(5) 对即将设立的新基金而言,管理人应继续根据相关因素评估最合适的设立地,包括考虑投资者需求、税务(包括投资者和投资组合层面分别的税务问题)、基金架构、服务提供商以及投资组合的性质和地理位置等方面,以选择最合适的管辖区。
针对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 评估在欧盟定居的投资者的比例,以及这些投资者可能受到的防御措施的直接影响。
(2) 评估基金在欧盟范围内进行投资的可能性,这些投资可能会受到相关防御措施的影响,从而影响整个基金的投资者。
我们建议根据上述评估,请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募集说明书中添加风险披露表述和/或与税收相关的注释。
除非个别欧盟成员国另有规定,以下做法是可以继续进行的:
欧盟投资者可以继续保持对于开曼基金的既有投资;
欧盟投资者可以持续增加对开曼基金的投资;
开曼基金可以在现有的私募制度下继续向欧盟投资者销售。
然而,与欧盟有关的主权机构可能无法参与在开曼群岛或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实体的融资,除非例外情况可以适用。事实上,这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已经成为了非明文规定。
针对如下列出的2017年12月5日理事会结论中所列的行政措施,欧盟成员国此前已同意采取其中至少一项措施,即:
加强对某些开曼发生交易的监测;
加强对从相关开曼体系中获益的纳税人的审计;
加强对使用的开曼架构或安排中涉及这些管辖区的纳税人的审计。
2019年12月,欧盟经济与金融事务理事会批准了欧盟行为准则小组(商业税收)(“COCG”)向其提出的某些建议,这些建议进一步要求欧盟成员国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少采取以下具体立法措施之一。目前,这些建议对欧盟成员国没有正式约束力。
费用不可扣除:当费用和付款(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因支付给税务不合作名单管辖区内的实体或个人而本可被扣除时,不得扣除这些费用和付款。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位于税务不合作名单管辖区的实体居民或常设机构的收入应纳入纳税基础。
预提税:对在税务不合作名单管辖区内收到的付款适用较高的预提税税率,或对此类付款适用特定的预提税。
利润分配的参与豁免限制:拒绝或限制对从税务不合作名单管辖区内的子公司获得的股息或其他利润分配的进行税务豁免。
还有建议提出,欧盟成员国可以倒置举证责任,适用特殊的文件要求,以加强它们颁布的防御措施的效果。但这些仍处于建议阶段。
展望未来,欧盟行为准则小组的任务是从2021年7月开始评估这些措施,以便讨论在税收领域进一步采取防御措施的必要性,以及从2022年开始以更有针对性的方式实施防御措施的必要性。
(1) 开曼会尽其最大努力移除在税务不合作名单中的列名。开曼群岛政府已经联系欧盟官员,尽快开始将其从税务不合作名单移除的进程,目标在2020年10月完成。
(2) 欧盟成员国采可能取上文第5部分中的任何措施,具体时间和影响尚不确定。
如上所述,虽然开曼被列入了欧盟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但是具体欧盟和欧盟成员国采取哪些“惩罚”措施尚不明确。开曼也在基金采取行动,以求将其从该名单努力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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