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T销售增值税和进口税是两个独立缴纳的税,商品进口到德国海外仓库时缴纳过商品进口税,但商品在德国国内销售时产生的销售增值税VAT。
VAT的纳税人
在德国境内出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当就其提供的货物或者劳务数额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应税货物、劳务的出售人或者提供人。但是,从事某些特定业务交易的纳税人,例如欧盟内部供货等,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购买方而不是销售方。
VAT的征税对象、税率
征税对象:
货物、劳务提供者的所在地决定了其经营活动发生地是否在德国境内,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不动产的提供地是土地所在地;可移动货物的提供地是该货物所在地;会议、展览、娱乐、培训和教育的提供地是劳务提供地;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大多数设备租赁、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广告业,如果收受人是企业家,则是收受人所在地。
非发生在德国境内的货物、劳务提供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德国的增值税也对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到德国的货物和按照欧盟统一市场程序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进口的货物征收。
税率:
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19%,低档税率7%,适用于农产品、食品、书籍、药物、报纸、书籍、剧院、博物馆和音乐厅的服务等。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欧盟内部贸易。
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标准税率从16%提高到19%。医疗、金融、保险、不动产交易或者长期租赁活动免缴增值税。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一个企业既涉及免税交易,又涉及非免税交易,进项税要分开计算。
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财产交易,教育与健康服务、燃料、电力、某些非营利活动、房地产的出售和出租等,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无权要求从其所发生的其他应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但是税收鼓励的行业,如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虽然自身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抵扣其进项税款。
当进项税额与德国以外的供货相关时,在德国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活动的外国企业所发生的增值税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