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公司由于缺乏必要的境外融资法律知识以及商业鉴别能力,融资过程中存在大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企业本身又有较重的投机心理造成自我保护意识太差,导致大量的中小型企业被所谓的境外投资公司欺诈,落得血本无归。虚假的境外投资公司惯常使用的投资诈骗套路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包装皮包公司,散步虚假信息。
诈骗团伙虚构境外公司或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对外进行高强度的广告宣传,对外展示各种不实的业绩或资质,并利用各种快速的消息散步渠道传播所谓投资公司的硬实力和高大形象,如今更是利用互联网大量散布极具吸引力的投资贷款信息。
2、慌称资格审查,骗取高额费用。
诈骗团伙坐等融资企业(被骗企业)表达融资意向后,即以所谓的代表处谎称需要按照境外投资公司的内部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在与融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锁定目标后,会一本正经的要求派自己指定的“律师”办理资信调查事务,派自己指定的“评估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安全与增值潜力评估,随后要求融资企业到其指定的“担保公司”为融资项目进行担保。
3、安排虚假考察,进一步骗取费用。
所谓的代表处会以“正式发函”的方式,告知融资企业(被骗企业)在通过上述的资格审查后,境外公司已经原则上形成了投资意向,但是按照公司投资流程,境外公司将派员到融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需要融资企业做好考察陪同工作。
4、设置公证环节,订立苛刻的合同条款。
所谓的代表处会提出:为了防止商业风险,必须对所签署的借款合同,融资企业(被骗企业)提供的担保措施,由国内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同时代表处规定,融资企业(被骗企业)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公证,则视为融资企业(被骗企业)的根本违约,境外公司将单方面终止投资项目,融资企业(被骗企业)所付出的费用都将无法收回。
其次,即使融资企业勉强办理了公证,在需要履行合同时会发现,合同条款的执行条件十分苛刻,企业实际中根本无法完成合同中所设定的义务或者花费完全超额的经济代价,而如果无法完成该义务,则该合同只得因融资企业的前期违约而解除,即使融资企业(被骗企业)意识到上当受骗,但也为时已晚。
5、合同审查适用外国法。
为了最大程度的遮掩骗局,所谓的投资合同中都会规定合同签署和履行的问题都适用外国法。由于融资企业(被骗企业)不了解外国法,导致所谓的代表处可以在合同中预设各种陷阱,引诱企业签署权利义务失衡的合同。随后,以适用外国法不适用中国法的条款随意解释合同条款,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客观上逼迫融资企业(被骗企业)履约不能造成所谓的违约情况,从而达到解除合同,诈骗资金的目的。
6、骗取资费后,找理由终止合作。
在骗取了融资企业(被骗企业)大量的所谓前期合作费用后(调查费、评估费、担保费、考察费等)后,所谓的代表处基本上都会“正式”通知融资企业(被骗企业):因境外总公司内部决策发生变化的不可抗力,或国内法律环境或商业环境无法与国际接轨,中外财税会计准则无法兼容,融资企业被举报偷漏税或有司法诉讼等貌似“正当”理由,决定对原定的项目无限期中止或直接终止,融资企业(被骗企业)即使发现上当,但是苦于对方信息不了解,只有皮包公司,几乎无法维权,最终前期的各项花费换来了一场空。
如何防范境外融资风险
充分知晓国外投资法律政策,了解境外投资方的背景情况,避免受骗上当,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着手。
1、及时向境外融资有关部门沟通情况。
对于融资企业来说,及时向审批主管机关申报融资申请,了解融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准确理解主管部门的态度,并可以通过主管机关查实境外投资公司的情况,就显得十分重要。
2、聘请专业律师处理境外融资法律事务。
企业在境外融资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核心包括国内、国外不同的投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解读,涉外融资谈判和合同条款的起草,法律冲突的解决以维权救济等内容。企业在境外融资的过程中,对境外投资公司的背景调查,融资法律关系的构建,对融资法律文件的准备、审核、修改,对境外法律政策风险的预防等均需要有境外融资专业背景的律师参与,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律师以其专业法律素养可以帮助企业准确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潜在的法律、商业风险点,着重预防可能的风险。
3、公证机构在境外融资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公证对投融所需证明资料进行充分审核,对投融资双方可能面临的法律、政策、道德风险进行充分释明。
(1)对境外投资公司及其国内代表处资质的核实;
(2)对投资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