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SFO相关的税务宽免优惠
此次公开咨询文件中对于家办及其家族相关成员的界定、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对象、适用合资格家族投资控股实体(FIHV)的架构、收入来源、业务实质要求、税收居民和反避税条款等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其中的要点包括:
SFO的界定及其要求:
本税务优惠中的SFO是指由同一家族及其家族成员(connected person)直接或间接持有、为本家族提供家族私人投资管理和其他家族事务、在香港或海外注册并在香港实质运营的私人企业(private company)。
该SFO必须在香港进行中央管理和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由独家并实益持有(exclusively and beneficially owned )该FIHV的同一家族直接或间接持有。因此,由MFO管理的FIHV不能享受该税务宽免。
一些资金雄厚的家族可能控股多个FIHV,因此公开咨询文件中对享受税务优惠的同一家族控股的FIHV数量设上限为50个。为避免操纵或滥用税务优惠政策,FIHV需要作出一次正式的选择(formal election),一旦确定不得撤销且不能进行年度变更。
家族可以直接或间接持有家办,并通过家族信托和合伙制的穿透型或家族实质控股公司两种架构持有FIHV。
享受税务优惠的对象FIHV的条件:
享受所得税税务优惠的对象不是提供服务的SFO,而是通过投资管理协议委托SFO进行投资管理和其他家族事务服务的合资格家族投资控股实体(FIHV)。合资格的FIHV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以公司、合伙或信托的形式在香港本地或海外注册成立
2、由同一家族中一位或多位家族成员直接或间接独家并实益持有,持股情况必须在该FIHV成立章程文件中清晰列示
3、该FIHV持有的资产须由上述SFO进行管理
4、最低管理资产(Assets under Management, AUM)规模合计不少于2亿4千万港元(即约3,000万美元)
5、该FIHV是为本家族持有资产提供持有和事务性管理的投资实体,业务范围仅为非经营性业务,不能从事一般商业、工业等运营行业的业务。
家族成员(connected person)界定:
在公开咨询文件中对同一家族的家族成员的定义比较宽泛,包括:
1、与本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血亲关系后代子女及其配偶;
2、与本人有姻亲关系的配偶、其配偶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和子女;
3、与本人有直系血缘关系兄弟姊妹的配偶、其子女及其配偶;
4、子女包括本人或配偶在婚姻关系内及非婚姻关系中的血亲子女、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FIHV通过家办进行合资格交易活动的规定
可以获得所得税税务宽免优惠的FIHV其收入来源于通过SFO管理或安排的在香港进行的合资格交易及附带交易(上限为交易额的5%)。此外,参照统一基金豁免,FIHV或其持有的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 SPE)投资私人公司需要满足额外条件,包括不动产测试、持有期测试、控制权测试、短期资产测试等,才可获得税务宽免优惠。
FIHV的经济实质要求/税收居民判定
为响应经合组织全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要求,SFO所管理的FIHV需要有足够经济实质,即其管理和控制必须在香港进行。此外,其产生核心收入的活动也必须在香港进行。具体而言,需满足两个条件:
1、雇佣至少两个有相关专业经验的全职员工;
2、每个财政年度的经营费用不少于200万港元。
公开咨询文件中也对FIHV和SFO的反避税条款进行了规定。
监管和合规报告要求
FIHV和SFO由香港特区税务局监管,需每年进行年度税收申报,并保留相关文件(如受益人的股权登记、信托文件等)以被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