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 VISTA信托的优势

BVI VISTA信托的优势
由于国内的信托机制不是很完善,国内高净值人士热衷通过设立离岸信托来传承家族财富,BVI是热门的离岸金融中心,其正常稳定,经济高度发达。作为普通法司法辖区,BVI经常被选作为财务和资产信托的管理执行地。下面我们就来说说BVI VISTA信托的特点和优势,希望对计划在BVI设立离岸信托的人士有所帮助。
1、BVIVISTA 信托消除了受托人和经营业务之间的冲突,令公司运作如常
2、资产保障(成立信托后,若委托人破产,可避免债权人的追讨)
3、企业的承继
4、保密(信托契约是非公开文件)
5、非常合理的费用
 

BVI VISTA信托重点

BVI VISTA信托重点
在 VISTA 下,客户可以财产授予者的身份将其在 BVI 公司中的股份转移到信托中。客户可以继续担任 BVI 公司的董事,这样同时可以继续有效地控制公司的业务而不受受托人干预。VISTA 禁止受托人干预 BVI 公司的管理,除了某些预先规定的情况外,这意味着董事对公司资产的管理不受受托人所束缚。如果公司宣布将向信托支付股息,则以财产授予者的意愿书为指导,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分派股息给受益人。
由于 BVI 公司中的股份是由受托人持有,因此这些股份在财产授予者死亡后不需要遗嘱认证流程即可转让。
只有 BVI 公司中的股份可以通过 VISTA让受托人持有。但是,位于任何管辖区中的任何资产都可以由 BVI 控股公司拥有,以实现国际资产的集中化。
VISTA 的另外一个优势是通过《董事职务规则》”Office of Director Rules”赋予客户决定董事人选的权力,使客户可以决定信托期间相关公司的董事由谁人出委。这可以让客户确定当其不再干涉公司事务时,谁将最终管理该 BVI 公司,这对于确保家族企业的长远未来尤其重要。《董事职务规则》允许客户建立委任、开除和为 BVI 公司的董事提供薪酬的程序,该等程序甚至在其死亡后依然有效。
 

VISTA的最新修订

VISTA的最新修订
原先VISTA立法的限制使得资产无法从现有的信托转移到VISTA信托中。而从2013年5月起,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他信托的资产可以被转移到VISTA信托中。
 
最初,法律要求VISTA的唯一受托人必须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持牌的服务提供商,联合托管是不允许的。然而,VISTA(修订)法案生效于2013年5月15日开始生效,允许对VISTA信托进行联合托管(联合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境外服务供应商)。而VISTA的唯一受托人不必是持牌受托人,它也可以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私人信托公司。
 
这些修订使得建立新的家族控制VISTA信托拥有了更为显著的优势。这同样使得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现有的信托条款来决定采取何种举措,或者将这些信托“转换”成为VISTA信托从而获得利益。

BVI VISTA信托的受托人

BVI VISTA信托的受托人
VISTA的其中一名受托人必须是经认证的BVI受托人或BVI私人信托公司。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的受托人
就英属维尔京群岛VISTA信托的受托人而言,财产授予人有很多的选择。他们可以使用专业受托人的服务,或者建立一家定制的私人信托公司来担任受托人。而少数情况下,一个或多个个人可以作为受托人。
 
专业受托人
目前,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超过300家持牌信托公司,其中有近100家拥有不受限制的信托牌照,这允许他们提供全面的受托人服务。岛内的信托公司必须遵守严格的政府法规,并且维持最低的所需资本。它们由金融服务委员会按照国际公认的监管标准进行监管。
 
BVI私人信托公司
PTC属于BVI 公司的一种,因此其股份将受 BVI 遗嘱认证的约束。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应考虑将其股份转移到信托中。另外一个极具吸引力的选择是依靠 BVI VISTA 信托处理股份,这种方法允许受益所有人在其有生之年和死后继续决定 PTC 的董事会成员。这种结构可确保通过以 PTC 为受托人的信托持有的资产继续由 PTC 董事控制(董事已由受益所有人确定),但是 PTC 中的股份在财产授予者死亡后将由信托保管。
设立信托不是长期有效的,也存在这也一定的期限,只是期限会比一般的财富管理工具要长些,BVI信托财产的存续期为360年,因此不是设立了信托就可以高枕无忧的。不少人对信托存在着认知上的误解,如将家族信托看做一种投资工具,规划考虑得不够长远,信托是一种财富传承工具,如果信托期限较短,几乎和目前的理财计划大体相当,难以对家族财富进行长期规划,也就没发挥信托的真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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