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豁免简介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简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报香港利得税时,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收入”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离岸收入”之利得税豁免要求,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离岸豁免申请基本要求

申请次数与间隔时间

只要贵司的业务没有改变,在税务局的惯常做法下,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
若申请成功后,税局会视贵司以后年度都是离岸,会不定时复查,以我们的经验来说,短则两年一次,长则十年以上都没有复查过。
如贵司的业务于某一年度有所变更,只要在核数报告与税表上写清楚,税局就会再次出信询问新业务的离岸性质,相当于需要重新申请离岸豁免。

申请离岸豁免的业务类型及关键文件资料

我们的优势

49 办事处

在全球22个国家/地区49个城市设有办事处

3,000+ 员工

人员包括资深的专业领导层和拥有各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

50,000+ 客户

包括财富杂志全球500强至初创公司等不同规模的企业。

>40% 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企业

为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中40%的企业提供服务。

1,300+ 中国上市公司

为于中国香港和中国內地上市的1,300多间公司提供投资者和首次招股等服务。

~2,000 亚洲地区上市公司

为新加坡及马来西亚600多间上市公司提供服务。

全球47个地区设有办事处 (部分地区)

专业人员

Kim Jenk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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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亮
卓佳大中华区行政总裁
蒋梦南
瑞丰德永负责人
王国勇
行政总裁
新加坡
Dyland Mah
行政总裁
泰国 / 越南
叶国亮
行政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马来西亚/纳闽
Scott Sato
行政总裁
日本
伊恩 · 康明斯
行政总裁 – 离岸
开曼群岛/巴巴多斯/BVI/美国业务
John Rowe
董事总经理
英国
Nick Messum
董事总经理及离岸地区财务总裁
BVI

典型客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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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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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汽车、引擎和动力设备、自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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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工业和建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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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服装与时装
公司:本田

行业:汽车、飞机、引擎和动力设备

公司:三菱重工

行业:工业设备, 工业和建造业, 可再生能源与环境, 机械, 运输

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
行业:运输
公司:万华化学集团
行业:化工新材料
公司:诺贝尔集团
行业:建筑材料
公司:恒生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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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海康威视

行业:安防产品、视频处理技术、视频分析技术

公司:中国城建
行业: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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