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美国跨国公司来说,新税法将税收制度从全球体系转移到本土体系。在全球体系下,公司在海外的所有利润均按美国法定企业税率征税,这些税收被推迟到利润被遣返带回美国;在国民收入和产品账户中,汇回的利润被归类为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股息。而在新修改的本土税收制度下,公司不再对遣返的美国资金征税,但它们可能需要缴纳新的税:一是全球无形低税所得税(GILTI),这是对外国子公司超额收入征收的最低税,对超过有形企业资产收益率的部分征收10%的税;二是基础侵蚀反滥用税(BEAT),适用于向关联方支付过多利息或服务款项的公司的替代最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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