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曼公司主动解散的途径分为自愿清盘(voluntary liquidation)和剔除(strike-off)两种。解散将意味着公司从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保存的登记册中删除,并最终不复存在。如果公司自成立以来与投资者、客户、债权人等签订了任何协议和/或进行了任何交易活动,更常见和合适的选择是通过股东自愿清盘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正式清盘。
 
开曼豁免有限公司清盘的规定主要见于《开曼公司法(2021版本)》(“公司法”)第V部分以及《公司清盘规则(2018版本)》(“清盘规则”)。根据公司法第V部分,公司有三种清盘模式:根据法院命令进行清盘、自愿清盘以及在法院监督下的清盘。我们在本文中只介绍自愿清盘模式。如果该公司没有任何资产或负债,自愿清盘程序自委任清盘官开始之日起大概会持续4到5个月。
 
清盘步骤
第一步:公司决议批准清盘
(1) 召开董事会,同意清盘官的身份并通知股东该公司拟进行自愿清盘
(2) 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同意该公司自愿清盘并委任清盘官
 
第二步:自愿清盘开始后的28天内
(1)清盘人或董事向注册处提交清盘通知、清盘人同意书、董事偿付能力证明
(2)如公司从事受规管业务,向金管局提交清盘通知
(3)在开曼群岛宪报进行清盘公告
 
第三步:清盘人清算公司资产,进行资产及债务分配
 
第四步:分配完毕之后,发出最后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开曼群岛宪报上公告(该通知应于股东大会前21天发出)
 
第五步:召开最后一次股东大会,清盘官提交清盘报告
 
第六步:在最后一次股东大会之后,清盘官向开曼注册处提交报告确认最后一次股东大会已经召开
 
第七步:自报告被注册处登记3个月后,该公司视为已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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