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办事处设立的条件
1、大陆公司成立3年以上
2 、大陆公司实收资本额在600万新台币以上
3 、大陆公司的经营项目至少有一项符合陆资入台项目类别。
 
设立台湾办事处需要的资料
1、申请书(应委任会计师或律师办理,并应另检附委托书一份;须盖在台湾地区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印章及会计师或律师印章)
2、其他机关核准函(依法应先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应检附许可文件复印件,无则免送)
3、办事处工作计划书
4、大陆地区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发之法人资格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并附繁体中文本)
5、公司章程(须经公证并附繁体中文本)
6、董事会决议设立之议事录(须经公证并附繁体中文本)
7、在台湾地区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授权书(须经公证并附繁体中文本)
8、在台湾地区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身分及住、居所证明文件(在台湾地区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为台湾地区居民者应检附国民身份证复印件;若系大陆地区居民或外国人应检附身分证复印件或居留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应加载地址并签名、盖章)
9、办事处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权人出具之同意书或租赁契约复印件;及房屋完税单或所有权状复印件(办事处所在地之建物系租赁者,应检附建物所有权人出具之同意书,或租赁契约书影本;及检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税单或所有权状复印件。建物为公司自有者,应检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税单或所有权状复印件。)
10、大陆地区公司许可及在台办事处设立报备表(一式两份)
11、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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