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信托是开曼群岛的《特别信托法(可选机制)》为设立特别信托提供了一个可选择的机制。STAR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a. STAR信托可以为特定对象设立,也可以是为某种目的设立,还可以既为特定对象又为某种目的而设立,信托目的可以是慈善目的,也可以是非慈善目的;  
 
b. STAR信托规则必须在信托文件中写明才可以适用;  
 
c. STAR信托不对标准信托的效力产生影响; 
 
d. STAR信托区分了受益权和执行权的概念,受益人在信托中没有执行信托事务的权利;  
 
e. STAR信托的受托人必须至少有一个是开曼本地的信托公司;  
 
f. STAR信托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和执行人的财产相隔离;  
 
g. STAR信托不受“反永续规则”(the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约束。允许“朝代信托”(Dynasty-Style Trusts); 
 
h. STAR信托的规则可以用来设立慈善信托,且该信托目的不受开曼慈善法(Cayman Island Charity Law)的约束;  
 
i. STAR信托可在设立时不规定具体的受益人,待设立后再追加受益人;  
 
 j. STAR信托可以排除和限制受益人的权利(如信息获取权、知情权等),对反强制继承(Forced Heirship Planning)很有效果;  
 
k. STAR信托规则可用来设立目的信托,实现家族企业传承(BusinessSuccession Planning),可约定一定期限内,信托的目的凌驾于(overriding)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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