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在设计其全球投资结构(层级)时,在税务事项上须考量的因素有:双边税收协定、境外税收抵免、受控外国公司规定、资本弱化、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等方面。
 
税收协定方面,通常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利得给予优惠的预提税税率,如协定优惠税率通常为0~7%,而没有协定的预提税税率为10%~25%。
 
需要注意的是,协定优惠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即“受益所有人”的限制条件。比如,要求享受协定的公司的参股比例(如20%以上),持股的时间(如12月以上),还要要有实质性业务,不能只是注册一个壳公司,以防止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等等。在受控外国公司规定(CFC rule)方面,我国相关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企业或者由我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我国税务机关可对此利润视同分配,并予以征税。
 
此外,还要考虑相关国家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等方面的规定,防范由此所产生的税务风险。
1. 资本弱化是针对企业关联方债务与资本金的比例作出的规定,即企业的关联方债务超过税法规定债资比的部分产生的利息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以防止企业通过过度负债,以利息费用税前抵扣来避税。
2. 转让定价管理,指各国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
3. 反避税方面,企业需关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多边公约和共同申报准则(CRS),一些激进的全球投资框架设计和相关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税收征管、反避税调查及纳税调整。
 
一般来说,比较理想的全球投资架构,应兼顾税负较低且符合商业运作的需求,即在全球的实际税负较低,同时保障在全球各地业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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