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销的原因有很多种,因此要恢复已注销的香港公司,不同情况需要满足不同的要求才能恢复。
税局注销中恢复
香港公司已经向注册处递交暂停信和向税局递交注销表单,税局正在注销中。
恢复方式:
1、向税局递交不注销解释信
2、补交商业登记证费用
3、向注册处递交恢复信,补交周年申报表费用和罚款
4、在公司周年日向注册处递交恢复信,无需缴纳罚款
香港公司注册处注销中恢复
税务注销完成发出不发对撤销通知书,已向注册处递交NDR1和不反对撤销通知书。
恢复方式:
1、向注册处递交不注销解释信和恢复信
2、补交商业登记证费用
3、补交周年申报表费用和罚款
注册处除册中恢复
1、补交周年申报表
2、补交周年申报表费用和罚款
注册处除册后恢复
被注册处长提出注册而解散的香港公司,符合载于新条例第761条的条件,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条件:
1、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提出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2、申请人须已向处长交付有光文件,已使处长备存的记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情况;
3、处长认为合适而附加的任何其它条件;
4、申请须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
5、申请须在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
正式注销后恢复
申请注册而解散的香港公司,符合载于新条例第765条的条件,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