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设立BVI公共基金,申请人须获得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的认可并证明基金满足SIBA法案中规定。
1.基金若无法获FSC“认可”成为‘专业基金’或‘私募基金’,则需根据SIBA法案的要求申请“注册”成为公共基金。
 
2.申请人须向FSC提交申请表以及基金公司的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核证复印件。注册公共基金的申请表与专业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类似,但需要提供更多详细信息。
 
BVI公共基金的招股说明书需在FSC登记且载有SIBA订明的信息资料,包括:
(1)投资者合理要求并期望披露的详细信息。信息的披露须完整且准确,以使投资者能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以及
(2)法定股东权利的介绍。
如果该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任何重要信息不再准确,该基金须在14天内修订、发布并向FSC提交招股说明书的修订版。
 
3.BVI公共基金除须任命两名董事(个人)以外,还需聘请一名投资经理、一名基金管理人、一名托管人和一名获FSC认可的审计员;在某些情况下,可豁免任命基金托管人的要求。
 
4.BVI公共基金的各职能部分需符合FSC规定的“适当人选”标准,一般要求相关职能人员需证明其满足诚实正直、个人声誉、专业能力及财务稳健的要求。
 
5.FSC还要求每位公共基金的董事提交一份个人简历、两封推荐信、一份银行征信报告、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和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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