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境内企业设立境外子公司需要同时走发改委和商务部门两条线审批,而且商务部门往往会以发改委审批为前提。而现在简政放权,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事项已无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者备案,商务部门可自主完成审批。
 
省级商务部门批准
适用法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法规要求: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之外,其余均实行备案管理。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实务操作: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需要获得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材料需要从境内企业所在的辖区商务部门开始,逐级上报至市商务局、省商务厅。
 
所在地外管局登记
适用法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法规要求: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改由企业开户银行直接办理。
实务操作:境内企业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同时开立相应投资币种的银行账户,办理购汇及资金汇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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