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模式
跨境电商企业不同的出口模式涉及到的税收和监管政策都有所不同。目前我国支持的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监管模式有:
1、B2B模式
B2B模式,即商对商,交易双方均为企业和商家,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模式。B2B平台的典型代表为阿里巴巴国际站。B2B电商企业主要采用9710,9810,0110模式通关。
(1)9710模式通关:政策依据为海关总署2020年75号公告,这种模式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二是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2)9810模式通关:政策依据为海关总署2020年75号公告,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3)0110模式通关:传统B2B外贸的常用报关模式,内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的贸易。
2、B2C模式
B2C模式,即商对客,交易一方为商家,一方为终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模式。B2C平台的典型代表为阿里巴巴速卖通、亚马逊。B2C电商企业主要采用9610,1210模式通关。
(1)9610模式通关:政策依据为海关总署2014年12号公告,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解决了跨境电商B2C订单数量少、批次多的问题。
(2)1210模式通关:政策依据为海关总署2014年57号公告,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跨境电商B2C模式的税收和监管政策
以全球跨境电商销售额排名前三的中国、美国和欧盟为例,跨境电商进口交易环节主要涉及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及特定地区存在的在线销售税等税种。
1、关税方面,中美欧都存在小额关税减免优惠。
中国:进口免征额每笔交易额低于RMB 5000且每人年度总额在RMB 26000以内。如果单次完税价格超过RMB5000但年度总额在RMB26000以内的,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欧盟:进口免征额单批货物价值不超过EUR150,不限人次和时间跨度。
美国:进口免征额:每人每天累计交易不超过USD800的,礼品或家庭生活用品除外。
2、增值税方面,目前仅有中国规定了小额增值税优惠,欧盟在2021年7月1日前存在小额增值税优惠,之后该优惠被取消,美国没有增值税税种。
中国:进口每笔交易低于RMB5000且每人年度总额在RMB26000以内的交易,增值税按应缴纳税额的70%征税,其他则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征收17%、13%或0%不等的增值税。
欧盟:2021年7月1日取消小额增值税优惠;自2021年7月1日起,欧盟内部商品远程销售阈值起征额调整为EUR10000。
美国:无。
3、消费税方面,主要是中国和欧盟针对部分特定商品予以规定。
中国: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且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应税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 -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欧盟:应税消费品:涵盖酒精、酒精饮料、能源产品、电力和烟草产品。欧盟成员国内部消费税税率并不统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税消费品在不同成员国之间的税率并不相同。
美国:在线销售税方面,主要是美国存在相应规定。美国各州销售税税率和起征点不尽相同,一般由卖方代为征收。
跨境电商税务合规如何做
1、合理利用政策工具,进行税收筹划
一方面,跨境电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合理设置控股主体、境内运营主体、香港采购出口主体、海外销售主体,实现合规运营;另一方面,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我国目前签署的优惠税收协定,充分利用R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电子商务规则,合理的进项税收筹划。
2、加强自身合规体系建设,强化税收遵从意识
一方面,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内代理人(如有)依照《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商和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海关信息登记或备案手续;另一方面,跨境电商企业应加强对境内外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和关注,强化税收遵从意识。
近些年来,不少企业违规骗取出口退税,目前相关部门正在严厉打击相关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违规骗税的行为,将采取严厉的惩罚手段。所以企业一定要如实申报税务,切勿虚假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