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企业赴境外融资上市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对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向境外投资的限制并未完全放开。在现有体系下,37号文登记是目前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融资的唯一合规途径。
“37号文”由来
37号文的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早些年赴境外融资的企业家可能还记得国家外管局实施的“75号文”规定,由于市场不断更迭变化,外汇监管工作同样与时俱进,“37号文”就是在“75号文”基础上迭代而来。
37号文登记,指的是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境内居民个人无法在境外投资的困境:
解决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依据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据此向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的外汇登记”。
37号文登记的主体是境内居民个人,具体指的是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符合该定义范畴,较为常见的有企业创始人、企业的中国籍股东以及参与股权激励计划(ESOP)的员工等。而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主体为企业,两者有所区别。
何为特殊目的公司:以红筹架构为例,由于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会遇到诸多的阻碍和限制,企业通常会搭建红筹架构确保上市合规性和操作便利性,而特殊目的公司是搭建该架构的首个步骤,一般用于承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的权益。
对于办理37号文登记的节点条例中是这样要求的:“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在完成37号文登记前,境内居民个人可先完成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册,但除支付公司注册费用外不得进行其他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全资公司(WFOE)成立或国内经营实体变革为WFOE,也会被视为出资完成,因此37号文登记必须在WFOE搭建完成前。
如境内居民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或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除可能影响境外资金返程投资外,外汇管理机关有权责令要求改正,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严重性处以罚款。同时,关联的外商全资企业也会面临外汇合规和受限问题。
因此,对于有意赴境外上市的企业而言,千万不能忽视37号文登记的必要性,应正确了解相关规章内容以及操作流程,选择专业顾问协助完成37号文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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