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投资的方式有哪些

外资投资的方式有哪些
    海外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到中国投资,在遵循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下,目前主要有如下方式:
 
    1.外资企业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外资企业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外资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3.外资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资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5.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外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该外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原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6.外资金融机构
 
    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现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且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7.BOT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私营部门(在中国表现为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外资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义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8.外资TOT方式
 
    TOT是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简称, 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模式就是根据合同安排,项目单位即中方, 把已投产运行的项目设施如公路、电站等移交给外商经营。经营者凭借项目在未来若干年内的现金流量, 一次性地支付给中方, 同时在经营期内, 对设施的使用者收取合理的使用费、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经营期满后,外资商再将设施移交回中方。
 
    9.补偿贸易
 
    由外商提供设备及技术,同时承担购买中方一定数量的出口产品,设备与技术的价款可以分期偿还。经中外双方协商一致,购买进口设备技术的借款,除经批准可以利用进口设备及技术直接生产之产品来偿还外,还可以以其它产品来偿还外资
 
    10.对外加工装配
 
    来料、来样加工及来件装配由外方提供技术、设备、零部件以及原辅材料,产品由外方返销,中方收取工缴费。外方提供的设备如作价,中方则用工缴费分期偿还外资
 
    11.国际租赁
 
    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国外先进设备的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租金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期满后,企业可把租赁的设备购买下来。外方或外资出租人亦可提供技术服务、原料、燃料及零件等。
 
    12.购买股票
 
    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国家规定的境内(外)上市外资股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国内的沪证券交易所、深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 认购由中方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票和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而在境内上市的外资股票。
 
    13.企业产权转让
 
    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凡是外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规定可以受让中方国有企业产权, 同时该企业成为外资投资企业, 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合理避税有哪些方法

外资企业合理避税有哪些方法
    为了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交往,我国利用税收倾斜政策,对内资与外资企业实行不同待遇,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不可比拟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利用好税法中赋予的税收优惠,进行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就能达到减税、缓税或免税的目的。
 
    一、生产型与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差利待遇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是生产型外资投资企业,税法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外资企业从事交通运输业(不会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即便在减免期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对这类企业来讲,如何灵活运用并把握政策,对其减轻税负有着重要影响。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如果当年获得利润而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在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中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仍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外资企业一方面希望自己的税负支出尽量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又希望能推迟交纳所得税。所以,运用这一政策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仔细测算。一般而言,企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很难接近生产经营全面展开后的利润水平。为了从总额上节税,企业会选择从下一年度免税。但是,企业首先应该对今后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的估计,尤其是对一些风险性较大的项目或市场波动大、前景未卜的产品。按照规定,如果外资企业在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即使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视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二、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
 
    “亏损弥补”是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这项政策没有用足用好。
 
    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外资企业开始获利年度。
 
    三、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l)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2)在海南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有关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接15%。
 
    (3)外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规定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外资企业申请和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在某些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凡是在经济特区开办的外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都减按15%的税率缴纳。
 
    (2)对于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其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以外,都减按24%的税率缴纳外资企业所得税。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缴二年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行业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于上述地区,既响应了国家的经济政策,顺应了经济发展的方向,又使得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五、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资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待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若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后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上述规定是一种约束条件。但即使将来缴回已退税款,对再外资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已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如何利用注册离岸公司外资身份返程投资

如何利用注册离岸公司外资身份返程投资
    近年来通过在香港、英国、美国、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资企业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离岸公司属于境外公司,但若是用离岸公司在中国境内做投资做公司,那么中国的境内公司就是外资公司。因此通过注册离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再以外商的身份进行返程投资,就可以享受到外资公司的政策优惠待遇,同时,注册离岸公司后还可以更好的进行海外扩张。在税收和外汇方面,离岸公司外资企业都享有优势,同时注册离岸公司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这些因素让企业在国际市场中更具竞争力。
 
    返程投资过程中,首要进行的就是设立境外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需求,可以设立一家或多家境外公司,通过不同架构形式实现投融资目的。而注册离岸公司或香港公司是设立境外公司的最主要形式。境外公司成立后,再通过新设或并购等形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实现返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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